(2006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含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工联会”)建设,深入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工联会成立应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领导下建设行业工联会;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健全机制,严格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推动形成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贯通、覆盖广泛的行业工联会组织体系;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组建。
第三条 我市市级行业工联会结合实际情况归市总工会或市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市总工会委托相关单位工会或区总工会管理;区级行业工联会归区总工会管理,相应市级行业工联会进行业务指导。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工业园区、商圈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工联会,具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建原则及方法
第四条 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筹建前,应由各区总工会(市级行业工联会由工会筹备组)向市总工会书面报告,待同意后方能筹建。行业工联会成立过程及组织架构情况要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第五条 凡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会,承认行业工联会章程,通过行业工联会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工联会团体会员。原则上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所覆盖基层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经费拨缴关系和会员会籍关系保持不变。确需调整的,须经区或市总工会批准。
第六条 独立管理经费的行业工联会, 应同时成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业工联会所覆盖基层工会女职工较多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工联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规模较大的行业工联会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七条 行业工联会委员会由所覆盖基层工会的主席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等组成。所覆盖基层工会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所覆盖基层工会主席民主推选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行业工联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行业工联会所覆盖基层工会联合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工联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增补制。
第八条 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其任期与行业工联会委员会相同。行业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行业工联会委员会委员人选,行业协会 (商会)会长、副会长等不得担任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派出的工会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或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会主席、社区工作者等可以作为行业工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 行业工联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条 行业工联会应推动所覆盖行业内的基层单位分别单独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行业内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实行全覆盖。
第十一条 行业工联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由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也可随时召开。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和批准工联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工联会章程;讨论、决定工联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选举、罢免事项;其他需要决定、通过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业工联会的名称应根据区域、 行业、单位等情况确定,一般为“×× (行政区划名称)+ ×× (行业名称)+工会联合会”,不能以职业名称或基层工会名称等作为行业工联会的名称。
第十三条 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需满足“六有”基本要求,即有社团法人资格证、有公章、有经费账户及工作经费、有牌匾、有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有专职工作人员。各区总工会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本区行业工联会规范化建设细则,切实提升本区行业工联会建设水平。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各区总工会要高度重视行业工会建设,引导行业工会强化自身建设,竭诚服务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全市行业工联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行业工联会工作职责为:
一、加强对行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企业、进车间,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二、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推动和指导行业内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发展会员等工作,夯实工会基层基础。承担本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三、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劳动和技能竞赛、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本行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查研究和反映本行业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制订本行业涉及劳动和职工权益的政策、标准等。积极推进行业集体协商,推动建立行业集体合同制度。
六、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为所覆盖行业的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突出行业特色、区域特点、职工需求,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建立服务机制,精准化、精细化开展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行业工联会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围绕职工群众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以行业创新项目为载体,推动形成有影响、有特色、有实效的工作品牌。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行业工联会工作创新,市总工会实施“行业工联会创新项目竞投”,组织和引导全市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围绕服务职工群众、推动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等目标,开展创新工作项目,向市总工会申报并争取经费支持。通过项目化运营管理和竞争机制推动行业工联会切实发挥作用,不断提升行业工联会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每年市总工会对开展效果好、创新性较强的竞投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支持对象分为3A级项目(不超过10个)、2A级项目(不超过20个)、A级项目(不超过40个)。相关标准为:3A级项目指规模较大、创新性较强,对全市行业工会发展有推广和借鉴意义的项目;2A级项目指能体现本区域、本行业特色,在本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A级项目指有一定创新和特色,有助于行业工会建设的项目。经费支持标准为:3A级项目5-6万元、2A级项目3-4万元、A级项目1-2万元。每年的项目数量和支持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和申报情况动态调整。各区总工会可参照市总工会做法安排资金配套支持,引导激励行业工联会提升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职工能力。
第十九条 项目竞投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项目申报。创新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个行业工联会最多申报2个竞投项目,具体按市总工会通知要求执行。各区总工会要组织发动行业工联会提前谋划、立项申报,区总工会进行审核把关,向市总工会推荐报送下属行业工联会的优秀项目。
二、项目审核。市总工会组织第三方专家组成审核小组,根据竞投项目的内容、价值、创新性、可行性、服务覆盖面以及开展效果进行审核甄选并予以经费支持。
三、总结评估。各区总工会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市总工会将不定期对竞投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市总工会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各行业工联会应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材料,由各区总工会审核后,统一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总工会要积极探索符合行业工联会特点的工会干部管理使用方式,拓宽来源渠道,采取专职、兼职、挂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行业工联会干部。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工会干部适应岗位需要的能力素质。
第二十一条 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原则上至少需配备1名专职人员(主席、副主席或专职干事),人员管理按照《广州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总工会要保障行业工联会工作经费,加强行业工联会办公场地、活动场所、服务阵地建设,争取多方面、多渠道为行业工联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各行业工联会应积极争取行政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对区级以上行业工联会经费支持主要分“专职人员支持经费”和“竞投项目支持经费”两类。“专职人员支持经费”列入市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支持经费”统一划拨、统一管理,每个区12个支持名额(已列入工会组织员核定数),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未配备专职人员的,市总工会不划拨该行业工联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支持经费。“竞投项目支持经费”可统筹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工会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市总工会可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工联会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市总工会支持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工会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未使用完的支持经费可结余继续用于行业工会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工联会应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强化绩效评价。各区总工会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行业工联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区、县级市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及管理办法》(穗工发〔2015〕4号),《广州市行业工会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办〔2014〕224号)和《广州市行业工会建设项目竞投实施办法》(穗工办〔2018〕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