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的又一次“大修”。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亮点众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郭林茂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方面也呼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
据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郭林茂介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修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实际。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郭林茂介绍,亮点众多。总的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一、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
二、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三、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
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郭林茂介绍,此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完善政治权利保障,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救济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救济措施”为新增加的一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执行主任陆海娜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加强了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有利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平等目标的早日实现。
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立法机关深入研究,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新慧律师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分别在居民社区和办公楼宇联络站组织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4次意见征询会,所提的意见被采纳。“立法活动覆盖了各类群体,立法进程更深入基层群众,让人民的声音直达最高立法机关,这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诞生到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在她看来,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顺应了广大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回应了热点难点问题,必将会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郭林茂强调,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01 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02 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03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4 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
05 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06 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07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08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09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10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11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12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3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14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15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16 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17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18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19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20 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21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22 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23 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4 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25 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26 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27 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28 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
29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30 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