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精神,维护和发展好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工会会员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增进职工福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市总工会对《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总工会2023年7月13日第十九届第一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突出基层主体责任,做好关爱住院职工工作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各区总工会及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的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实施办法,设立本级住院关爱计划专项经费,并报市总工会备案。用人单位工会要切实履行关爱职工的主体责任,做好住院职工关爱工作。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同时享受《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住院慰问的相关待遇。各级工会要按照《实施办法》做好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助力职工共同富裕,强化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为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提质扩面的工作要求,提高住院职工综合保障水平,发挥市总工会经费最大乘数效应,2023年8月1日起市总工会不再设立住院关爱计划专项经费,将该经费调整为支持职工参加广州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扩大参保覆盖面。从2023年7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将在提高生病住院费用报销水平的同时增加职工住院3天或以上(生育不限天数)给予300元慰问金待遇。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宣传推广,积极动员职工参保,大力提升职工抵御风险能力。具体参保办法另行通知。
三、做好宣贯统计工作,切实保障政策顺利衔接
2023年7月31日之前入院(含7月31日当天入院,8月1日后出院)且符合条件的职工,仍然适用原办法。8月1日及之后入院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请各级工会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宣贯引导工作。
市总工会将于9月30日前完成原住院关爱计划专项经费的划拨结算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经费划拨申请。请各区总工会及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务必精准核查自本单位实施住院关爱计划以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市总工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统计领取专项经费总人数、发放专项经费总额等基础数据(含本级及下属基层工会),并主动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部开展对账核算工作,且务必于8月31日前填写《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数据汇总统计表》(附件),加盖公章并扫描(PDF)发送至电子邮箱shb@gz.gov.cn。
附件: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数据汇总统计表
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职工服务部联系人:单玮,联系电话:83188073)
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
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精神,维护和发展好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广州工会会员健康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和发展“工会主导、体现特色”的工作品牌,提升服务深度、覆盖广度,努力向广大工会会员提供“普惠、多样、精准”的健康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属各级工会对“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以下简称“住院关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推行住院关爱计划遵循“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的原则,依靠全市工会力量共同实施。
(一)广州市总工会负责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定期汇总、分析全市的推进实施情况及对整个项目运作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设立本级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专项经费,可直接负责慰问金的审核和发放;也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其所属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负责审批,按月或季度向上级工会报送申领汇总情况。
(三)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工会负责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指导、会员投诉处理、监督抽查与审计、专项资金划拨、汇总并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等工作。
第二章 领取登记相关规定
第四条 住院关爱计划慰问对象为工会会员本人,需同时符
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工会会员会籍关系所在基层工会属广州市总工会管理(含直接或间接管理等关系,包括属地管理和双重管理等形式),且按规定向广州市总工会缴交工会经费。
(二)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依法参加本市医疗保障(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单位自行管理医疗保障)的在职工会会员。
(三)在医疗保障定点医院连续住院达到3天(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或以上时间的工会会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女性工会会员,不受 “连续住院达到3天或以上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 除外责任。因为以下原因之一住院,不纳入住院关
爱计划慰问:
(一) 故意自伤身体。
(二) 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等故意行为。
第六条 慰问金标准为每人3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工会会员暂定只予发放1次。
第七条 对于住院时间跨自然年度且符合慰问条件的工会会员,若上一自然年度未慰问过,则优先计入上一自然年度慰问;若上一自然年度已经慰问过一次,则此次慰问计入下一自然年度慰问。
第八条 慰问金领取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领取登记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由工会会员所在基层工会具体负责资料审核工作,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及加盖公章。
(三)由工会会员所在基层工会(或负责资金发放的基层以上工会)在接到登记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将慰问金送到工会会员手中,特殊情况可通过银行划账。
第九条 进行慰问金领取登记的时限,原则上要求为出院之
日起6个月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慰问金领取时限放宽至9个月)。
第十条 慰问金领取登记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慰问金领取登记表可手工填写,亦可电脑直接打印,但须有工会会员亲笔签名(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二)佐证材料包括:
1.会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可证明住院天数的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由基层工会审核是否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三)选择慰问金通过银行划账的,另须附加工会会员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及时将发放情况向上级工会报送,逐级报送至上级工会汇总(每半年一次),并每月整理手续办理情况与资金发放情况存档。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住院关爱计划资金,按各基层工会的年度计划所需资金额度进行划拨。
第十三条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直接发放慰问金时,列入“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如不直接发放,转拨到基层工会时,列入“补助下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各基层工会收到款项后列支“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支出时列入“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期末,将剩余款项转入“工会资金结转——本年收支结转——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科目。请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慰问金专款年终有结余的,滚存至下一年使用。
(二)实际资金使用超出当年拨款(或因工会新成立而尚未有拨款)的,由基层工会先予垫支,下一年进行补拨。
第十四条 《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领取
登记表》及所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第四章 工作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层以上工会应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相关工作负有监督与检查,及相关审计责任。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季度对已领取慰问金的工会会员,按总
数的10%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复查资料等。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发现本单位工会存在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的,可按基层工会所属管理关系向区总工会或广州市总工会反映。
(一)相关投诉电话、联系地址等在广州市总工会“天一网”公布。
(二)举报者需署实名及提供联系电话等,接受投诉的单位方可进行受理。
第十八条 广州市总工会定期对整个项目运作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被查实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实施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穗工办〔2018〕1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计划慰问金领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