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17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816.37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总工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设立一个党支部,在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在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党委的全面领导下参与和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员大会等。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党委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相关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章程;
(四)监督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的办学情况等;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的发展;
(四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广州市总工会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校长、副校长由广州市总工会和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校长是学校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置内设办公室、教导处和总务处三个机构,设置校长1名,副校长2名 。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货款。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方向性原则: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方向上保证社会主义人才的培养。
(二)科学性原则: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从学校实际出发进行管理。
(三)民主性原则:在学校管理中实行民主管理,使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尊重人才、信任广大教职员工,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系统性原则:正确处理学校内部之间、学校和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校内外的各种力量进行优化组合,以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
(五)规范性原则:科学设置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遵守,使学校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有序地进行。
(六)有效性原则:合理利用有限的人、财、物、时间、空间等资源,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教职员工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2.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3.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4.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二)教学管理及德育管理
1.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
4.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同学缓发毕业证书。
5.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6.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技能培养。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并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
7.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
8.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三)安全及健康管理
1.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3.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4.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工会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及举办单位的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捐赠、资助等。如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上级同意后,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11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