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陆仟零肆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总工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总工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工会主责主业,服务职工群众。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本地区职工和市民文化活动提供场所,为广大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以及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休闲等服务,为基层工会和社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总支在广州市总工会党组领导下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党总支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市总工会党组工作安排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本单位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本单位党总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行政负责人职务为主任,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或聘任)。
主要职权为:(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执行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财务部、培训部、体育部、文体部、总务部。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产生程序:根据机构编制文件及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由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报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内部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使用文化宫的设施,享受教育培训、休闲娱乐、体育锻炼、艺术熏陶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二)参加文化宫组织开展的文体、竞赛活动以及各类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文化宫面向广大职工群众推出的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对文化宫服务、活动项目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文化宫章程和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二)自觉维护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和财产;
(三)自觉爱护文化宫的形象,不在文化宫内进行违法活动和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维护文化宫安全稳定和卫生秩序;
(四)自觉遵守文化宫各场地管理规定,和谐、有序参加文化宫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合理规范使用文化宫的资源,积极宣传文化宫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网站、热线和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服务情况;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工会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和工会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工会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及举办单位的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依据财政部《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各级工会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非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和财务审计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三)税务审计:为防范税务风险和税务漏洞,需对纳税申报等开展税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14日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