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
咨询时间:2026-08-29
咨询类型:组织建设
咨询者:叶鑫杰
咨询内容:
申请人于2026年8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会籍部销售岗位。双方于2026年8月21日签订书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
入职后,申请人按公司要求正常提供劳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每日在工作群汇报工作业绩。2026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冯经理)通过微信通知申请人"结算工资办理离职",以口头"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任何书面的岗位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及不合格依据。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1.有明确、书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录用条件;2.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及考核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公示或告知过书面的岗位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申请人也从未签字确认过任何考核文件。被申请人仅以口头"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制度支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即1个月工资3000元。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回复内容:
叶先生,您好!收到您的咨询后,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9月1日与您电话联系,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相关疑问。如需进一步咨询,您可拨打市总工会职工热线020-83342523。
回复时间:2026-09-04
回复者:办公室